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1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锦绣川黑豆峪2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9046760J。

法定代表人:张德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山铝工业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27290XN。

法定代表人:杨坤,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向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480177.8元;二、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向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480177.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向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8173元;四、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向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817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款项,均限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86元,由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签收。在执行中,因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4月9日、2020年7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2004年注册的鲁C×××××奥迪牌车辆,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该车辆价值较低,不要求查封、处置,故本院未予查封、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经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1977号执行裁定书对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在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因该工程款尚未结算,本院暂未予处置。

4.2020年6月3日,本院委托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对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院提取了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和纳税情况;经该院调查后反馈,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在张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信息登记。

5.2020年9月17日,本院约谈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德胜,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冻结的期限及申请续行冻结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张德胜无法提供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06963.8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506963.8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