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民终9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久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凤凰国际大厦A座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5433738(1-2)。
法定代表人:曹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明,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3703538(1-1)。
法定代表人:郑风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维,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金久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430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金久通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案涉《蚌埠市大禹家园公租房采购合同(供货安装)》系因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双云公司)严重违约,安徽金久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九通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因双云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金九通公司向案外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金九通公司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如双云公司能够如约履行案涉合同,金九通公司将有可观的利润空间,金九通公司的期待利益等损失应当被支持。请求二审增判双云公司赔偿金九通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双云公司辩称:双云公司与金久通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采购合同,双云公司有向金久通公司采购的意思表示,但金久通公司至今都不按照业主及双云公司的要求完成样品的生产安装,也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双云公司未向金久通公司发出供货、安装的通知,依照双方《采购合同》约定金久通公司在接到双云公司订单后必须在15天到货,除不可抗力外,每延误1天,金久通公司按本批供货总额的1‰作为履约赔偿金,并在货款中扣除,如延期15天双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金久通公司相关经济责任。经双方多次协商沟通,金久通公司仍未能按时供货安装,导致双云公司项目工期不能按时交工,严重影响工期,致使工期滞后,双云公司无奈于2018年5月7日发出因金久通公司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公告函。
由于本案合同约定供货及安装周期按双云公司项目部计划实施,金久通公司在接到双云公司订单后必须在15天内供货,双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由于金久通公司原因未向金久通公司发出供货、安装的通知,因此金久通公司要求双云公司赔偿其损失20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2018年5月28日,金久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AHSY2017-05-005号的《蚌埠市大禹家园公租房采购合同(供货安装)》;2、双云公司返还金九通公司履约保证金91600元,并支付金九通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812.2元(自2017年5月8日起以91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28日,之后按每日15.1元计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3、双云公司向金九通公司支付欠付款项1273.02元(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4、双云公司赔偿金九通公司3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双云公司通过中技公司对蚌埠市大禹家园公租房装饰材料供货及服务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金久通公司受邀参与上述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并成为上述蚌埠市大禹家园公租房装饰材料供货及服务(第2包:卫生洁具)项目的供货及安装单位,金久通公司向中技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13740元及制作标书费1000元,并于2017年5月8日向双云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91600元。
2017年5月10日,双云公司(甲方)与金久通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编号为AHSY2017-05-005号的《蚌埠市大禹家园公租房采购合同(供货安装)》,合同约定:乙方为上述蚌埠市大禹家园公租房装饰材料供货及服务(第2包:卫生洁具)项目的供货及安装单位;具体产品详见投标文件及优惠条款条件;合同价为人民币玖拾壹万陆仟元整;履约保证金数额为中标价款的10%,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7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供货及安装周期按甲方项目部计划实施;乙方在接到甲方订单后必须在15天内到货,除不可抗力外;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材料不能按时送到现场或乙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5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停工待料等方面的损失;如甲方违约未按约定付款将承担乙方违约同等赔偿责任等。合同签订后,金久通公司收到双云公司21273.02元的供货、安装通知后即履行供货、安装完毕,双云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金久通公司支付该部分货款2万元,尚欠1273.02元。2017年10月21日,金久通公司应双云公司的要求向其开具了1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金久通公司一直未收到双云公司要求继续供货、安装的通知。2018年5月7日,双云公司向金久通公司发出《合同解约公告函》,告知金久通公司除蚌埠科技楼项目洁具订单完全交付外,已构成违约,上述项目已重新采购安装,并取消与金久通公司确定的所有订单。
一审另查明:2017年5月25日,金久通公司(甲方,采购人)与安徽豪格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供货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金久通公司向安徽豪格商贸有限公司采购蚌埠大禹家园公租房卫生洁具,合同总价款317445元;送货地点为蚌埠市东海大道大禹家园工地;产品的交货期限:准确日期以甲方通知日期为准;具体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定货款2万元,以后每批货物到施工现场甲方支付该批货物的70%货款等;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30%的违约金。2017年5月26日,金久通公司向安徽豪格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定货款2万元。之后,金久通公司仅通知安徽豪格商贸有限公司提供部分货物。
2017年5月18日,金久通公司(甲方,供货方)与蒋玉船、高勤春签订一份《大禹家园公租房卫生洁具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项目为蚌埠市大禹家园公租房卫生洁具供货安装项目;地点:蚌埠大禹家园公租房;所有卫生洁具安装施工内容及详细单价、数量内容详见后附清单;总安装总价为170118元;安装日期:准确日期以甲方通知日期为准。之后,金久通公司通知蒋玉船、高勤春完成大禹家园部分卫生洁具的安装。2018年5月13日,因金久通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安装合同,双方签订《大禹家园公租房卫生洁具供货安装合同解除协议》,协议言明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包含并不限于有项目安装前勘察、安装设备的准备、安装人员窝工、机械设备调迁等,就解除安装合同,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支付乙方已经安装洁具安装费3833元整;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以上各项损失合计53967元;3、双方签字后5日内甲方支付以上款项;4、甲方支付以上款项后合同自动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一审庭审中,双云公司陈述同意解除与金久通公司签订的《蚌埠市大禹家园公租房采购合同(供货安装)》。
一审法院认为:金久通公司与双云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蚌埠市大禹家园公租房采购合同(供货安装)》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云公司在收到金久通公司的91600元的履约保证金后仅通知金久通公司对21273.02元的货物供货、安装,对剩余货物的供货、安装未做出任何指示和通知,导致金久通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供货、安装义务,双云公司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金久通公司要求解除与双云公司签订的《蚌埠市大禹家园公租房采购合同(供货安装)》,双云公司同意解除,予以确认。金久通公司要求双云公司支付尚欠的1273.02元货款并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予以支持。金久通公司要求双云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91600元,并自2017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损失,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截止2018年5月28日,双云公司应支付占用资金损失5797.15元(91600元×6%÷365天×385天),之后顺延支付至款清之日止。金久通公司要求双云公司赔偿其为案涉项目中标所发生的服务费13740元及标书制作费1000元属案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实际损失,应予支持。金久通公司要求双云公司赔偿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造成的税费损失16783.59元[(120000元-21273.02元)×17%]亦属案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实际损失,予以支持。金久通公司要求双云公司赔偿其解除与安徽豪格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所支付的违约金95233.5元以及解除与蒋玉船、高勤春签订《大禹家园公租房卫生洁具供货安装合同》所支付的赔偿款53967元,因金久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赔偿费用已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双云公司抗辩经多次协商沟通金久通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安装,导致项目工期不能按时交工,严重滞后,金久通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其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1、解除金久通公司与双云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蚌埠市大禹家园公租房采购合同(供货安装)》;2、双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久通公司货款1273.02元并支付利息(以1273.02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偿时止);3、双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久通公司履约保证金916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损失5797.15元(自2017年5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28日,之后以91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款清偿时止);4、双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久通公司中标服务费13740元、标书制作费1000元及税费损失16783.59元;5、驳回金久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1元,由金久通公司负担1681元;由双云公司负担2000元。
二审期间,金九通公司提供下列证据:
1、和解协议,证明金九通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向第三方安徽豪格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所需卫生洁具,并签订《销售合同》。金九通公司已向第三方支付定货款2万元。因双云公司违约,金九通公司不得不解除该《销售合同》,并赔偿安徽豪格商贸有限公司2万元。金九通公司支付的该2万元实际为本案中金九通公司业已发生的损失,双云公司应当赔偿给金九通公司。
2、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条,证明金九通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与第三方蒋玉船、高勤春签订《大禹家园公租房卫生洁具供货安装合同》,因双云公司违约,金九通公司不得不解除安装合同,并赔偿蒋玉船、高勤春53967元。金九通公司支付的该53967元实际为本案中金九通公司业已发生的损失,双云公司应当赔偿金九通公司。
双云公司对金九通公司提供的证据1、2有异议。本案原审已经对供货合同的货款进行判决,对于金九通公司在接到双云公司订单后供货,也就是在15日内供货,应双云公司提供产品的规格、数量、型号等要求后金九通公司才能供货,金九通公司未经双云公司确认,私自购买上述材料等,不能要求双云公司赔偿。
本院认为:金九通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双云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其存在虚假的嫌疑,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约定,供货及安装周期按双云公司项目部计划实施,金九通公司在接到双云公司订单后必须在15天内到货。因此本案金九通公司的供货是以双云公司的订单为准。本案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云公司仅向金九通公司发出21273.02元供货安装通知,金九通公司也完成了该批货物的交付及安装义务,双云公司此后未再向金九通公司发出其他供货安装通知。故金九通公司要求双云公司承担金九通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的违约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金九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合同中可得利益,因此其要求双云公司承担期待利益等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安徽金久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思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万庆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薄 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