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5828号
原告:山东长园智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北孙沿街楼3楼财务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绿地新都会2号楼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长园智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2022年8月17日,原告山东长园智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长园智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山东长园智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