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园智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长园智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5828号 原告:山东长园智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北孙沿街楼3楼财务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绿地新都会2号楼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长园智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2022年8月17日,原告山东长园智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长园智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山东长园智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