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执176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奋钧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三路北侧(蓝天·海景国际公寓)005幢01单元2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7FFC6E。
法定代表人:邵长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7幢5楼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31352Q。
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奋钧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2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15669.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经财产查控反馈信息以及实地调查,查控结果如下:被执行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现有零星存款,不足以履行其义务。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名下在莒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债权,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鲁1122执1766号执行裁定书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以实际结算未付金额为限。被执行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经查明,被执行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莒县分公司位于莒县莒国古城南门智慧停车场的项目部。其法定代表人郭晓冬表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的设备均在当地租赁,除工程款债权外,该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回复因成都市疫情严重,正在疫情防控阶段,现无法办理委托,因此无法调查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情况。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公方红
审判员 崔荣涛
审判员 王祥滨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