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财保52号
申请人:遵义朋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龙城国际住宅小区工程3、4号裙楼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AJPNBRN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遵义市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汇川大道龙城国际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AJWMJM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2,0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2,0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梁 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