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橡胶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字第31-1号
申请人: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庆淄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橡胶厂,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的财产随时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橡胶厂名下存款3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名下车牌号为鲁C×××××的雅科仕牌汽车一辆;***名下位于张店区东源小区14号楼5单元1层西户,房产证号02-0040674的房产一套和车牌号为鲁C×××××的维拉克斯牌汽车一辆;***名下车牌号为鲁C×××××的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鲁C×××××的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谭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