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641-1号
原告: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4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兰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