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大橡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大橡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1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14号
申请人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润大道芳草地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淄博市张店区新村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东大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淄博市张店区新村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淄博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大橡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1、调取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与淄博棉麻站在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合同;***在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保险缴纳情况及任职文件、工资表。2、调取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橡胶厂与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在山东东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转账凭证、收据及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及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橡胶厂财产交接单。2015年7月16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调取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与淄博棉麻站在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合同;***在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保险缴纳情况及任职文件、工资表。
2、调取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橡胶厂与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在山东东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转账凭证、收据及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及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橡胶厂财产交接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谭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