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1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641-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淄博冠文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485921.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433987.9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