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3106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中,系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眉,系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晶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社印刷大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
法定代表人:胡洪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系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晶报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聂海琴
人民陪审员 孙少芳
人民陪审员 马 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