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5执保908号
申请人:山西晋科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93号一号楼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0744415H。
法定代表人:周俊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法定代表人:**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山西晋科宇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