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

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91执保816号
申请人: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8454592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石府路北侧(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34236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鲁0691执保78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0495.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依法解除冻结、查封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0495.47元的冻结及相应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迟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