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

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91执保789号
申请人: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8454592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石府路北侧(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34236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91民特5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495.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