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305民初4896号
原告: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石府路北侧(中断)(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342365U。
法定代表人:张同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海,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现住本单位宿舍。
被告:***,男,1995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房家村(送达确认地址)。身份证号:3703051995********。
原告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8408元,利息损失20000元,两项合计18840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8408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息,年利率15%,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诉讼中,原告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了对房根凤的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2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借款168408元及利息12360.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500元,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案件受理费2034元,诉前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临淄区人民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小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