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

原树(淄博)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044号
申请人:原树(淄博)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鲁厦装饰材料城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QPF5U0N。
法定代表人:吴宝军,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石府路北侧(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342365U。
法定代表人:张同文,经理。
申请人原树(淄博)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留存在淄博颐淄置业有限公司以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5万元。申请人原树(淄博)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10月9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树(淄博)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留存在淄博颐淄置业有限公司以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5万元。(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原树(淄博)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新桂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崔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