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6431号之一
原告:江苏豪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新桥镇礼五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发,任总经理。
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淄博高新区石府路北侧(中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豪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豪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2171.5元,保全费1534元,合计30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