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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豪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6431号之一 原告:江苏豪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新桥镇礼五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发,任总经理。 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淄博高新区石府路北侧(中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豪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豪泽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2171.5元,保全费1534元,合计30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