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2596号之一
原告:四川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14407938R。
法定代表人:游少卿,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游,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E3G0D。
法定代表人:王奋兴,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四川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收为326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289元,由原告四川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