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63173203。
法定代表人:周红,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032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清理上油费,共计674969.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4969.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段立功支付原告***租赁费950138.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段立功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0138.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段立功支付原告***律师费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1.34元,由被告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负担8193.29元,被告段立功负担1150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段立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700162.8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2年4月21日、2022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4月25日,本院依法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财产线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在山东千江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截止到2024年4月24日。
4、2022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期限60个月。
2022年8月18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00162.88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