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千江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5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昊,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千江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建国社区居委会三楼。
负责人:王兵舰,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洞,男,山东千江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红,女,山东千江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范英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锴,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千江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千江源管理人)、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鲁公司)、第三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对山东千江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江源公司)科研楼、厂房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4954867元内优先受偿;2.要求千江源管理人、环鲁公司赔偿损失150万元;3.由千江源管理人、环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与环鲁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借用环鲁公司资质,自筹资金承建千江源公司科研楼、厂房工程,工程于2017年年底竣工,经审计确认工程造价2000余万元,千江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0万元。2019年8月千江源公司和环鲁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千江源公司承诺于2021年9月前付清全部工程款,此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的时间。2020年7月千江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确认环鲁公司的普通债权14954867元,但未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自2021年9月起在18个月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千江源公司、环鲁公司作为发包人及承包人,应共担付款责任,其未按时付款,应自2018年始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年息4.35%计付利息,***现只主张其中150万元。本案涉及破产债权,案件处理结果同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列其为第三人。望判如所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及清偿需履行法定程序,未经申报的债权不得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也不例外。破产债权确认需经三个法定程序:破产债权的审查程序、债权表的核查程序及法院对债权表的确认程序。破产债权的审查是破产债权申报后进行债权确认前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管理人审查后将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表才能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期间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法院对债权表的确认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后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确认的程序,法院的确认裁定一旦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本案而言,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千江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环鲁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及施工人申报债权19647254.01元,时本案原告***是作为环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其中,并未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申报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具有优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环鲁公司申报债权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于2015年3月8日,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载明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根据以上规定,2021年4月27日在千江源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时,环鲁公司明确表示此前及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均未提出或申报工程价款优先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裁定确认环鲁公司的普通债权14954867元,此已发生法律效力。即对于千江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债务14954867元,法院生效裁定确认的债权人系环鲁公司、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对此无异议,其现再行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 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