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100号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申请人邹平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街道小李村金桂园小区别墅楼西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1760991M。
法定代表人李守江。
被申请人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恒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63173203。
法定代表人周红。
被申请人许辉,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邹平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许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许辉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47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许辉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林亚南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