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1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63173203。
法定代表人:周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清理上油费,共计674969.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4969.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段立功支付原告***租赁费950138.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段立功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0138.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段立功支付原告***律师费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1.34元,由被告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负担8193.29元,被告段立功负担1150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段立功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700162.8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1年1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4、2021年7月14日,经调查被执行人线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暂时无法执行。
5、2021年7月14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00162.88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