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执行人: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306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无存款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鲁C×××**五菱牌(2009年6月9日注册登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位于其住所地产权证号:J02-001****、J02-001****、J02-001****、J02-001****、J02-001****、J02-001****、J02-001****、J02-001****、J02-001****、J02-001****、J02-001****、J02-001****共计12套房产,已被高家村委出售,现有人居住,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反馈登记信息。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立案执行标的549239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55247.00元、执行费55864.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磊
审判员 褚云霞
审判员 毕晋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炎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