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异225号
异议人(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清。
被执行人: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红。
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刚。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环鲁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坐落于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3号住宅楼4单元3层西户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祖
人民陪审员 杨素章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宁学
书记员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