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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城信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7838号
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城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锋。
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城信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142.55元,减半收取计4571.2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4571.27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