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3015号
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城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城信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