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5731号
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实创大厦东区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20899X。
法定代表人:杨练起,总经理。
被告: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97880E。
法定代表人:尹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袁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