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495号之一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198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40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其欠款为由,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7元,减半收取金额4833.50元,由原告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