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民终1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717228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上诉人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上诉人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