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321执保190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焦桥镇刘套村458号。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025)鲁0321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