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853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恒生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55号院内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9156237R。
法定代表人:樊祥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樊祥生,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申请人:***,男,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一兵诉被申请人江苏恒生源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一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生源电力有限公司、***、**、***、***价值19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周一兵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一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恒生源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江苏恒生源电力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肖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