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终1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55号院内东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金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龙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恒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金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恒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恒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恒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审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江苏恒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利
审判员*扬
审判员袁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亦涵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