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生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恒生源电力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46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恒生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55号院内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915623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任伟,女,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陈迎鹏,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执行人任国强,男,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与被告江苏恒生源电力有限公司、***、任伟、陈迎鹏、任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8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恒生源公司结欠***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15.4%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具体支付方式为:恒生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截止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231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925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9889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08228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本金600000元及利息30800元。二、对于恒生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按照先息后本方式进行归还。若恒生源公司早于还款到期日归还,则以当期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若恒生源公司未按约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另承担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有权就150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任伟、陈迎鹏、任国强就恒生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恒生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诉讼费1509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1元、保全费5000元。由恒生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垫付,恒生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直接给付***。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电子送达和快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2021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经查被执行人任国强妻子有270万大额存单,本院依法冻结任国强妻子李翠霞农行大额存单270万元,期限为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
3、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任国强名下的坐落于连云港海州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期限为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经查任伟、陈迎鹏名下有位于海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期限为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
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表示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所欠利息,也表示会分期慢慢付清,请求不要执行担保人的房产和大额存单,也表示同意继续查封冻结到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应予准许。***有权于撤回申请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8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