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4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恒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恒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峰
审判员 张玖铭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庭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