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博山区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3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
法定代表人:刘善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博山区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神头。
诉讼代表人:景丽,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博山区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博山区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4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侯 康
审判员 胡晓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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