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620号
申请人:**,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谊,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大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1755594W。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0977H。
法定代表人:刘善营,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苗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娜娜
书 记 员 钱 纬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620号
申请人:**,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谊,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大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1755594W。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0977H。
法定代表人:刘善营,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苗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娜娜
书 记 员 钱 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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