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6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申请人:***,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大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1755594W。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0977H。
法定代表人:刘善营,经理。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鲁0304民初262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故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高苗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娜娜
书 记 员 钱 纬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6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申请人:***,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大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1755594W。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0977H。
法定代表人:刘善营,经理。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鲁0304民初262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故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高苗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娜娜
书 记 员 钱 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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