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620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谊,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大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1755594W。
负责人:***。
被告: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0977H。
法定代表人:刘善营,经理。
原告**与被告***、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8.00元,保全费427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苗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娜娜
书 记 员 钱 纬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620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谊,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大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1755594W。
负责人:***。
被告: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0977H。
法定代表人:刘善营,经理。
原告**与被告***、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项目部、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8.00元,保全费427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苗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娜娜
书 记 员 钱 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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