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民初249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葆华,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男,193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第三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
法定代表人:刘善营,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博山区白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诉前调解立案,后于2020年8月21日转为正式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允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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