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千建筑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望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千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25480号
原告:上海望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宏达村宏北760号1幢16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宸安,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千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建华。
原告上海望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千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望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望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聂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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