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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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2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立体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芜湖万达广场二期5#楼123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千建筑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路四号桥南首。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芜湖立体家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千建筑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芜湖立体家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芜湖立体家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芜湖立体家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86元,减半收取4643元,由上诉人芜湖立体家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远
审判员 **余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