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千建筑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永千建筑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322号 原告:永千建筑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路四号桥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3273室(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千建筑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3日以被告已返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千建筑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