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能达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581民初1110号之二
原告:广东能达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89号2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219394。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8609607063。
负责人,颜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能达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能达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能达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能达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1.35元,减半收取4055.68元,由原告广东能达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