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能达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3909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能达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85号自编2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能达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15元,减半收取4857.5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共计8477.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