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954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潇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雅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雅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逵
书记员 柯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