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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602民初8289号
原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三溪街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福,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凉州区永昌镇石碑村三组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东,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缺席)
法定代表人:刘通帅,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费家营十字飞天世纪新城C座2103室。
原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篮球场围网加工制作合同》,由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制作篮球场围网。原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26730元,但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加工制作围网,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倍返还定金53460元。
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缺席未做实体答辩,但经询问称收取原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26730元属实。未完工的原因是合同价款太低,我公司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3日原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篮球场围网加工制作合同》,由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制作武威市西郊公园篮球场围网,合同签订后原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定金26730元。但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进场加工围网,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3460元。
本院认为,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务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本案中原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加工制作合同的履行,向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付26730元定金作为合同保证,定金交付后作为制作方的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约履行,完成合同约定制作标的物,但其违背弃诚信,违反合同义务未完成定作物,其应当依法承担双倍返还定金之责,原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合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53460元。。
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被告甘肃**体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生荣
审判员 姜廷年
审判员 张学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寇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