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润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发公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3652号之三
原告:***发公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高新区绿野路桃园工业园区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323064332N。
法定代表人:严正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昌,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三溪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532343841。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杞晓军,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发公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发公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公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公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62元,减半收取计1848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发公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李世芸
审判员  舒兆锦
审判员  余红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