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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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7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6XXXX。
法定代表人:张锦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涛,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77。
法定代表人:王海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得草,上海市建玮(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炬公司)与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3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杭 锋
人民陪审员 苏 茹
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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