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6506A,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904、905房。
法定代表人:张锦兴。
原审被告:袁建文,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许挺,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袁建文、许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602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秀莲
审判员  罗婷芳
审判员  钟仕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