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58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一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904、905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738号新长江国际第B栋1**29层5号房。
负责人:***。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