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2083号 原告:湖北***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宏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738号新长江国际第B栋1**29层5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904、9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被告深圳市锦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在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免交。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